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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飞 中医骨科  | 主任医师 执业编号: 14241000000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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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的功能复位标准 (骨科书上)

发布时间:2011-09-18 17:49:12  20人已访问

 

  骨折的复位标准分为功能复位及解剖复位两种。矫正骨折端各种移位,恢复正常的解剖关系,对位(指两骨折端的接触面)和对线(两骨折段在纵轴上的关系)完全良好者称解剖复位。肥城中医院骨科展振江

  临床上有时虽尽了很大努力,仍末使骨折达到解剖复位,愈合后对肢体功能无明显影响者,称功能复位。所谓骨折功能对位是指骨折经复位后,虽然未能恢复大原来的解剖形态,但在愈合后,能够满足正常的生理功能,不留任何残疾。

  骨折复位的一般标准是达到功能复位,即:

  (1)骨折部的旋转移位,分离移位必须完全矫正。与关节活动方向一致的轻度成角移位,日后可行塑形矫正。与关节活动方向垂直的成角移位,不能自行塑形,必须于复位时完全矫正。

  (2)骨干骨折侧方移位经整复后,应对位达1/3左右,干骺端骨折侧方移位整复后,应对位达3/4左右。

  (3)成人上肢骨折缩短移位较多时,对肢体功能影响不大,下肢骨折缩短移位则不允许超过2厘米。

  一般认为:骨干骨折的重叠移位基本矫正,下肢的短缩不超过2cm,生理轴线基本正常,或残留于骨干生理弧线不超过5度的成角,但旋转导致的成角则必须矫正,断端稍有移位,骨折端对位达三分之二以上即为功能对位标准。

  骨折功能对位的治疗过程比较简单,但在X线片中所显示的骨折移位尚未完全复位,这些情况应像患者及家属解释清楚,由于儿童的骨骼塑性能力极强,一般儿童的骨干骨折对位只要达到功能对位,就应认为比较满意的。所谓解剖复位,就是骨折经复位后,基本恢复到原来的解剖形态,这是最为理想的骨折复位标准,尤其是关节内骨折及特殊部位的骨折,更应要求达到这种复位效果。有时单纯的手法闭合整复很难达到这种效果,一般多需要通过手术来解决,但是由于手术对骨膜及周围软组织血运的破坏,可能使骨折的愈合变得缓慢,但在必要的情况下,仍需使用。因此在临床工作中,要对两者的利弊得失做好分析,根据具体的情况作出明确的选择。

  经复位后,两骨折段虽未恢复至正常的解剖关系,但在骨折愈合后对肢体功能无明显影响者,称功能复位。但功能复位仍有一些必须遵守的标准:

  ①骨折部位的旋转移位、分离移位必须完全矫正。

  ②缩短移位:成人下肢骨折缩短移位不应超过1cm,上肢不应超过2cm。儿童处于生长发育期,下肢骨折缩短在2cm以内,若无骨骺损伤,可在生长发育过程中自行纠正。

  ③成角移位:下肢骨折轻微地向前或向后成角,日后可在骨痂改造期内自行矫正。向侧方成角移位,日后不能矫正,必须完全复位。肱骨干稍有畸形,对功能影响不大;前臂双骨折则要求对位、对线均好,否则影响前臂旋转功能。

  ④侧方移位:长骨干横形骨折,骨折端对位至少达1/3左右,干骺端骨折至少应对位3/4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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