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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新达制药有限公司
本品适用于敏感细菌引起的下列感染: 1.上呼吸道感染:包括化脓性链球菌引起的咽炎、扁桃体炎;肺炎链球菌、嗜血流感杆菌(包括产β-内酰胺酶的菌株)、卡他莫拉菌(包括产β-内酰胺酶的菌株)或化脓性链球菌引起的急性细菌性中耳炎;肺炎链球菌或嗜血流感杆菌(仅为非产β-内酰胺酶的菌株)引起的急性细菌性上颌窦炎等。 2.下呼吸道感染:包括肺炎链球菌、嗜血流感杆菌(β-内酰胺酶阴性株)或副嗜血流感杆菌(β-内酰胺酶阴性株)引起的慢性支气管炎急性细菌性感染和急性支气管炎的继发细菌感染等。 3.泌尿道感染:包括大肠杆菌或肺炎克雷伯菌引起的单纯性泌尿道感染;由产生青霉素酶或不产生青霉素酶的淋病奈瑟氏球菌株引起的单纯性淋病(如尿道炎和子宫颈炎),以及不产生青霉素酶的淋病奈瑟氏球菌株引起的女性单纯性淋病性直肠炎等。 4.皮肤和软组织感染:包括金黄色葡萄球菌(包括产β-内酰胺酶的菌株)或化脓性链球菌引起的单纯性皮肤和软组织感染,以及由金黄色葡萄球菌(包括产β-内酰胺酶的菌株)或化脓性链球菌引起的脓疱病等。 5.其他:由博氏疏螺旋体引起的早期Lyme病(游走性红斑)等。[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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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Brinny) Company
本品可用于以下适应症。全身给药。1. 慢性乙型肝炎。用于治疗成人和儿童(≥1岁)代偿性肝病患者﹐患者的血清HBsAg阳性至少达6个月﹐同时存在乙肝病毒(HBV)复制(血清HBeAg阳性)和血清ALT升高。在开始用本品治疗前﹐建议先进行肝组织活检﹐以便确诊慢性肝炎及肝损伤的程度。在本品治疗慢性乙肝的大量临床研究中采用了下列标准﹐慢性乙肝患者使用本品治疗前可作为参考指标。胆红素:=70,000/mm3。血清肌酐:正常或接近正常。2. 慢性丙型肝炎。本品单独给药或与病毒唑(利巴韦林)合用﹐对于肝酶升高而无肝脏失代偿的慢性丙肝成人患者﹐可缓解疾病的活动程度。在这些患者身上进行的许多研究表明﹐本品可使血清ALT转为正常﹐血清HCV-RNA被清除﹐肝组织学病变改善。到目前为止的临床经验表明 :持续使用本品12-18个月的患者在长期用药后取得的疗效较用药6个月后停药者为持久。在本品治疗的慢性丙肝的大量临床研究中采用了下列标准﹐慢性丙肝患者采用本品治疗前可考虑作为参考。胆红素:=7o,0o0/mm3。血清肌酐:正常或接近正常。3. 慢性丁型肝炎。治疗慢性丁肝患者。4. 喉乳头状瘤。治疗喉乳头状瘤的儿童或成人患者。5. 毛细胞白血病。治疗毛细胞白血病患者。6. 慢性髓细胞性白血病(CML)。本品单独给药或与阿糖胞苷(Ara-C)合用﹐治疗慢性髓细胞性白血病患者。7. 与慢性髓细胞性白血病(CML)有关的血小板增多症。血小板增多症常与CML有关。本品在治疗与CML有关的血小板增多症方面已有疗效。8. 多发性骨髓瘤。对于采用诱导疗法取得实质性缓解的患者和复发患者﹐本品可作为维持疗法。9. 非何杰金淋巴瘤。结合适当的化疗方案﹐如环磷酰胺-羟基柔红霉素-长春新碱-泼尼松(CHOP)化疗方案﹐本品可治疗III或IV期高肿瘤负荷(high tumor burden)滤泡性淋巴瘤。10. 艾滋病有关的卡波氏肉瘤。治疗与艾滋病有关的卡波氏肉瘤患者﹐患者无机会性感染病史﹐同时CD4>250/mm3。11. 肾细胞癌。治疗晚期肾癌患者。12. 转移性类癌瘤 (胰腺内分泌肿瘤)。治疗转移性类癌瘤患者。13. 恶性黑素瘤。作为手术后无病变但处于高度复发危险的成人黑素瘤患者的辅助治疗。[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