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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科

    我院司法鉴定科由省司法厅批准建立,主要从事精神残疾评定、精神疾病医学鉴定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工作。

    一、人员组成:鉴定所目前有专兼职鉴定人员及其工作人员10名,均为资深的精神科专家,有多年临床精神科鉴定经验。

    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范围

    1、行为能力的评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有行为能力的评定)

    ⑴、刑事责任能力;
    ⑵、民事行为能力;
    ⑶、受审能力;
    ⑷、诉讼行为能力;
    ⑸、性自我防卫能力;
    ⑹、服刑能力;
    ⑺、作证能力;
    ⑻、劳动能力;
    ⑼、受处罚能力;
    ⑽、受劳动教养能力;
    ⑾、其它行为能力;

    2、伤残程度评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的伤残程度评定)

    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
    ⑵、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⑶、其他伤残程度鉴定;

    3、行政赔偿(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的行政偿)

    4、精神病鉴定

三、送检程序:

    1、由申请单位填写《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托书》,申请的内容主要是:鉴定目的、要求、被鉴定人作案或受害前后的躯体、精神状况,鉴定理由。

    2、递交全部卷宗,包括案件的审讯记录,被鉴定人的交代、日记、书信和其它有关材料。

    3、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对鉴定委托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受理后,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但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4、鉴定时由送检单位派员将被鉴定人带至鉴定检查室内,若被鉴定人不能前来,但需出诊者经联系后由委托单位提供交通工具。

    5、专家组根据鉴定结果作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签名盖章后交委托单位。

    四、司法鉴定种类解释

    1、精神状态:是指精神活动正常、异常的程度。
    2、法定能力鉴定:是指对被鉴定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民事行为能力的评定、受审能力的评定、诉讼行为能力的评定、性自我防卫能力的评定、服刑能力的评定、作证能力的评定、劳动能力的评定、受处罚能力的评定、受劳动教养能力的评定、其他行为能力的评定。
    3、精神损伤程度鉴定:是指在确立明确精神障碍诊断的基础上,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职工工作与职业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评定标准》对被鉴定人的伤残及伤情程度作出评定。
    4、智能障碍鉴定:是指对被鉴定人精神发育迟滞、痴呆、智力缺损的程度作出评定。

    五、鉴定须知

    1、委托单位委托鉴定时,须先与我院司法鉴定室直接联系,预约鉴定日期。办公室电话:0574—87582311转8204
    2、详细填写鉴定委托书,加盖公章,并随带有关材料的完整复印件:①道路事故认定书;②脑外伤住院病历(包括CT报告单位);③门诊病历;④出院小结;⑤近一周的CT复查片子及报告单;⑥近一周的脑电图报告单。
    3、单位或村委会调查证明材料内容包括二份:①脑外伤前的工作和生活能力,有无精神病史和脑部疾病史;②目前被鉴定人的工作和生活能力,以及精神不正常的一些具体表现。
    4、委托单位可委派熟悉案情的人员护送被鉴定人来院,或由家属陪同,但须持被鉴定人身份证,以便确认身份。
    5、精神疾病伤残鉴定须距致伤时间六个月以上,否则不予受理。
    6、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文件(浙价费[2007]142号),精神状态鉴定1500元/例,法定能力鉴定1200元/例,精神损伤程度鉴定1800元/例,智能障碍鉴定1500元/例。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童家村日兴房11号(宁波市精神病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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